A&T PARTNERS BV 的一般條款和條件
免責聲明:本譯本僅供參考;如與荷蘭文原文有任何歧異,概以原文為準。本譯本不構成法律意見。
A. 一般
在本《一般條款及細則》中,以下詞語具有下列涵義:
— 「客戶」:委託承辦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或法人。
— 「承辦商」:經公司管理層授權之任何人士,包括代表 A&T Partners BV 對外行事的人員。
— 「委託」:就下述內容提出之提供服務的請求,可為持續性或偶發性。偶發性委託可包括於特定、預先訂明之期間內提供服務,或提供一組服務以達成或取得預期成果。
— 「服務」:為客戶提供行政、一般法律及稅務性質之服務,概以最廣義解釋,並以委託確認書所列服務為最低限度;服務可包括(但不限於):稅務諮詢、法律服務、商業顧問、會計、合規及監管相關服務。
— 「資料」:一切以任何形式存在的資訊、文件及資料載體,包括《一般資料保障規例》(GDPR)所指的個人資料。
B. 適用範圍
1. 本《一般條款及細則》適用於承辦商於其公司宗旨範圍內訂立的所有協議,特別是承辦商作為一方的所有服務協議;但以承辦商書面明確確認之修訂另有規定者為例外。
2. 客戶之一般條款及細則,只有在其不與本條款及細則牴觸,且已由承辦商書面接受的範圍內,方可適用於與承辦商訂立的協議。倘就是否存在牴觸有任何疑問,概以承辦商之《一般條款及細則》為準。
3. 對於法人及企業經營者,本條款全面適用;對於消費者(非以專業或商業身份行事之自然人),另依第 M 條(修訂一般條款及細則)規定享有附加保障。
C. 協議之生效及期間
1. 當承辦商以書面或口頭向客戶確認接受委託之時,協議即告成立並開始生效;如有疑問,則以實際履行工作的行為為準。
2. 雙方可採用其他方式證明協議之成立。
3. 協議原則上為不定期;除非依委託之性質或範圍,須訂為定期協議。
4. 除非委託確認書另有規定,承辦商可隨時終止協議,但須給予最少兩週的合理通知期。
D. 客戶須提供的資料
1. 客戶必須按承辦商合理所需,於適時、並以所需的形式及方式,向承辦商提供為妥善履行委託所需的一切資料及文件。
2. 客戶交付承辦商之所有原件或資料載體,將儘快退回予客戶。
3. 個人資料:客戶保證其已取得向承辦商提供個人資料所需的一切同意,並承認在某些情況下,承辦商可能依 GDPR 定義擔任「控制者」或「處理者」。雙方均承諾遵守 GDPR 下之全部義務及資料私隱要求。
4. 客戶保證其所提供資料之真確、完整及為最新,並承認其就任何不準確或不完整須承擔責任。
E. 委託之履行
1. 承辦商就委託的履行方式享有決定權,但須遵守適用法律,包括 GDPR。
2. 承辦商可在不事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委由第三者執行部分工作或聘用專家協助;承辦商仍就該等第三者之工作向客戶負責。
3. 如須向第三者追究責任,承辦商將以書面通知客戶,並在可行情況下提供保險或賠償保障。
4. 如在委託期間針對客戶之專業或業務而執行了不屬於委託確認書所載服務範圍的工作,則承辦商紀錄中的備註可作為該等工作乃按客戶臨時指示而為之之證據;該備註須屬雙方期間性諮詢的紀錄。
5. 工作安全與合規:承辦商將依適用法律(包括勞工法、稅務法、GDPR 及其他規例)履行全部工作。
F. 工業及知識產權
1. 就承辦商在履行與客戶的協議過程中所使用或曾使用之智識成果,在法律得以成立或存在權利的範圍內,承辦商保留所有權利。
2. 客戶不得(不論是否涉及第三者)複製或利用上述成果,包括電腦程序、系統設計、方法、意見、合約及其他智識成果。
3. 客戶不得將與上述成果相關之任何工具提供予第三者。
4. 第 3 款之例外僅可經書面同意而作出;倘若為取得關於承辦商工作的專家意見,該同意將予以批准(如未事先明確授權)。
5. 客戶如違反本條,須就每一違反之日向承辦商即時支付 500.00 歐元的約定損害賠償金,且不影響承辦商另行主張損害賠償的權利。
G. 不可抗力
如承辦商因不可歸責於其之原因(包括但不限於企業正常運作停滯、疫情、網絡攻擊或其他不可預見情況)而無法履行協議義務,或無法及時或適當地履行,則該等義務將被暫停,直至承辦商得以按約定方式履行為止。承辦商將儘快就不可抗力情況通知客戶。
H. 費用
1. 在工作開始前,承辦商有權暫緩履行,直至客戶已向承辦商支付或提供合理及公平釐定之按金(保證金)。
2. 承辦商之費用不以委託結果為條件,並按承辦商慣常收費率計算;費用隨承辦商為客戶履行工作而應付。
3. 承辦商之費用(必要時加計墊支及受委第三者的發票),連同適用之增值稅,將按每四週、每月、每季、每年或於工作完成時向客戶收取。
4. 價格調整:承辦商保留每年調整收費之權利,以反映工資上調(不少於法定最低水平;2025 年為每小時 14.06 歐元)、通脹、規例變更或營運成本變化;承辦商將最少於三十日前通知客戶。
I. 付款
1. 客戶須於發票日期起十 (10)日內,以歐元於承辦商辦公地點支付,或轉賬至承辦商指定之銀行或郵政賬戶。就商業交易(B2B),雙方可經書面同意,將付款期延長至最多六十(60)日;超過 60 日之付款期僅在雙方明確書面同意下方屬有效。就為客戶之專業或業務而提供之工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付款不得享有折扣或抵銷權。
2. 倘客戶未於上述或另行約定期限內付款,即自動構成遲延。其後將按法定利率計息:商業交易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為年息 10.15%;非商業交易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為年息 6%;直至清付為止。承辦商保留於開始計息前先行發出不計息之提示的權利。
3. 因司法或非司法追收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客戶承擔,最低為債項金額之 15%,或實際較高之追收成本。
4. 逾期超過三十(30)日之欠款,將自動導致所有進行中的工作被暫停。
J. 投訴
1. 投訴僅可就非持續性委託之發票金額提出,並須於發票日期起十四(14)日內以書面通知承辦商。
2. 就已完成工作之投訴,須於涉及相關文件之寄發日期起三十(30)日內以書面通知承辦商。
3. 就已完成工作之投訴並不停止客戶的付款義務,除非客戶證明承辦商存在重大過失。
4. 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的請求或投訴,將不獲受理。
K. 責任
1. 直接損失之賠償限制:凡與或因承辦商在工作執行中之錯誤而引致的客戶直接損失,承辦商之責任以其每次事故之保險賠償限額(或合理可保之金額)加自付額為上限;無論如何,上限不高於事故發生前十二個月內客戶已向承辦商支付之費用總額。
2. 間接損失之排除:就一切間接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客戶業務正常運作之停滯、利潤率損失、收益損失、資料遺失或業務中斷),無論其與承辦商在工作執行中之錯誤有任何關聯或因之而生,承辦商概不承擔責任,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3. 人員及第三者之責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承辦商人員或承辦商所聘第三者之錯誤所致的個人、非合約責任一概予以排除;惟於該等第三者受承辦商指揮監督的範圍內,承辦商對其作為或不作為負責。
4. 損失減輕:在可行情況下,承辦商有權以修復方式減輕或消除客戶之損失,以代替金錢賠償。
5. 運送及寄送:不論文件由客戶、承辦商或第三者運送或以郵遞/電子方式寄送,承辦商對於運送或寄送過程中之損壞或毀壞不承擔責任。
6. 保障(Indemnity):承辦商與客戶相互就任何第三者的索償提供保障,而該等索償係直接或間接、間接或直接與協議之履行相關。
7. 時效:客戶對承辦商之所有主張,須於客戶已知或合理應知相關事實之日起不遲於一年內以書面提出。
L. 終止
1. 客戶與承辦商可隨時終止協議,但須遵守兩(2)週之通知期,或依委託確認書所約定之通知期。
2. 終止須以書面作出,並以掛號郵件或電郵致另一方為宜。
3. 承辦商如終止協議,將通知客戶終止理由;該理由可包括:未履行付款義務、違反 GDPR 規定或其他不當行為。
4. 協議終止後,承辦商將儘快移交客戶之文件、資料及財物,除非法定留置權適用。
M. 修訂《一般條款及細則》
1. 承辦商有權單方面修訂本《一般條款及細則》。屆時承辦商將適時通知客戶;修訂通知與修訂條款生效之日之間,至少相隔三十(30)日。
2. 若客戶為非以專業或商業身份行事之自然人(消費者),而該修訂導致向客戶提供之履行與原履行有重大差異或對其不利,則客戶有權自修訂條款生效日起解除協議;客戶須於收到修訂通知後十四(14)日內,以書面向承辦商作出通知。
3. 上述通知亦可透過承辦商網站、電郵,或任何對客戶公開可得之方式作出。
N. 資料保障及私隱聲明(GDPR)
1. 資料處理協議:若承辦商按客戶指示代為處理個人資料,雙方將依《一般資料保障規例》(GDPR)第 28 條另行訂立資料處理協議。
2. 處理活動:承辦商僅按客戶之指示及於委託確認書或資料處理協議所載目的下處理個人資料。所有處理均遵循 GDPR 原則:合法、公平與透明;目的限制;資料最少化;準確性;完整性及保密性。
3. 保安措施:承辦商將採取適當之技術及組織性措施,以防未獲授權之處理、遺失、損壞或毀壞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加密、存取控制及定期保安審核。
4. 轉交第三者:未獲客戶明確同意,不會向第三者轉交個人資料。聘用次處理者須事先獲客戶同意。
5. 期限及去向:協議終止時,承辦商將刪除或歸還所有個人資料,除非法律規定必須保留。
6. 資料外洩:如懷疑發生資料事故,承辦商將立即(最遲不遲於發現後 72 小時)通知客戶。
7. 次處理:承辦商可就某些工作聘用次服務供應商(次處理者);客戶將被告知相關名單,並可就特定次處理者提出反對。
8. 合規核證:客戶有權審核承辦商遵守 GDPR 義務之情況,並可於合理請求下獲取相關資料及文件。
O.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1. 凡適用本《一般條款及細則》之客戶與承辦商之間的協議,均受荷蘭法律管轄。
2. 司法管轄:凡與上述協議相關之爭議,概由具管轄權之法院裁決;就因為客戶之專業或業務而提供服務所衍生的爭議,應提請鹿特丹具管轄權之法院處理。
3. 友好解決:雙方於啟動法律程序前,將先行透過協商尋求友好解決。
4. 適用規例:本協議及本條款在各方面均受荷蘭法律規範,包括 GDPR、荷蘭民法典、稅務法及其他適用之荷蘭及歐盟規例。
P. 其他條文
1. 僞自僱(False Self-Employment):在承辦商聘用自僱人士(ZZP)或分包商之情況下,承辦商將確保其符合真正自僱的標準,並不構成僞自僱,且遵循荷蘭稅務機關 2025 年有關勞動關係之指引。
2. 誠信與合規:雙方承諾遵守一切適用法律,包括反貪污及誠信規則;任何違反誠信之行為可導致即時終止。
3. 修訂與補充:對本《一般條款及細則》之修訂,僅於以書面記錄並由雙方簽署時方屬有效。
4. 無效條款:若本條款任何部分無效或不可執行,不影響其餘條款之效力。
5. 可分割性:倘任何條款屬不合法或無效,雙方將本於誠信原則作出調整,使其合法及有效,並盡量保留其經濟目的。
Q. 聯絡及資料
A&T Partners BV
註冊辦公地址:鹿特丹
司法管轄:荷蘭法院體系
查詢、投訴或索取更多資料:請參閱 A&T Partners BV 現行網站之聯絡資料。
版本:AVW-A&T Partners 2025.1
採納日期:2025年12月
前一版本:AVW-A&T Partners 2018.1
本版本之生效日期:2026年1月1日
公報日期:2025年12月1日
對於 2026 年 1 月 1 日前訂立之合約,先前約定之一般條款及細則將告失效,除非雙方另以書面協議另行約定。倘客戶不欲接受新的《一般條款及細則》,須明確通知,使先前有效之條款可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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